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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制基础上,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实现对医疗服务总费用管制。文章分析了医疗服务价格形成与按DRG/DIP付费的冲突:按历史例均费用而非诊疗成本测算医保支付标准,延续了项目不合理比价关系;新技术、特需医疗服务病例与DRG/DIP付费衔接不畅,阻碍优质优价需求。梳理了各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与医保支付的衔接做法,获得其他地区对促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形成与医保DRG/DIP付费协同的启示:将成本信息充分应用于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形成和病组 (病种) 支付标准制定;结合真实世界数据和卫生技术评估,辅助创新医疗技术定价和支付准入决策;完善DRG/DIP新技术特例单议纳入标准、申报程序、审核流程、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特需医疗服务病例费用不纳入DRG/DIP付费标准和费用清算。 |
关键词: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分类形成 DRG/DIP付费 创新医疗技术 除外支付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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